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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k7543 于 2010-3-24 13:38 编辑
隐匿的汗国——元朝的东道蒙古诸王
清末名臣郭嵩焘曾有一段名言,曰:“汉唐以来,虽号为君主,然权力实不足,不能不有所分寄。故西汉与宰相外戚共天下,东汉与太监名士共天下,唐与后妃藩镇共天下,北宋与奸臣共天下,南宋与外国共天下,元与奸臣番僧共天下,明与宰相太监共天下,本朝则与胥吏共天下耳。”
历史问题其实最怕“总结”二字,一旦要总结,便会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而灵活运用史实,而史实一旦被灵活运用,也就会无所谓“实”了。就以郭这番话来说,东汉难道只是和“太监名士共天下”?外戚哪里去了?说北宋是和“奸臣共天下”,恐怕只能算是诛心之论。说到元朝,是“奸臣番僧共天下”,而即使到末代惠宗时,番僧也不过是惑乱宫闱,并未能对朝政有什么干预,至于说“奸臣”,何朝何代不曾有过,岂能言“共天下”?
以笔者观点,说元朝“与勋贵共天下”,倒是比较符合实际。也就是说,元朝的皇帝们,是要和贵族、勋臣的后裔们共同执掌政权,无论色目权臣、汉人儒臣还是僧人、道士,都不过是陪衬而已。贵族勋臣除了要在朝廷中担任重要职务外,还享有大量的封地。一直到元朝终结的时刻,勋贵们也即有权,又有钱,要比前代后世的贵族勋臣后裔在王朝中后期基本上沦落为圈养猪一般的境地牛得多。
而这样的格局,在元朝的前身,蒙古帝国时期便已经定下。
从成吉思汗起兵之日起,便和兄弟、部下们许诺:“取天下了呵,各分土地,共享富贵” 。待到统一蒙古高原并开始对外扩张的之后,成吉思汗的诺言不折不扣的执行了,他采取分封诸王和千户、万户的领地制来赏赐为自己打天下的家人和部下。以蒙古大汗王廷为中心,东道诸王(又称左手万户)封地东到大兴安岭东西地区;西道诸王(又称右手万户) 封地西达阿尔泰山一带地区。诸王封地由子孙世袭,拥兵列镇北方,被视为国家根本之地。分封给宗室、功臣的人民、土地蒙古语称为“爱马”,汉译为“投下”。
到窝阔台汗灭亡金朝,也想在中原实行“议裂州县赐亲王功臣”的制度,作为窝阔台最倚重的治国之臣,耶律楚材可说是最早对蒙古贵族实行“汉法”教育的人。熟读史书的他深知分封之害,于是提出:“裂土分民,易生嫌隙,不如多以金帛与之。”窝阔台汗对耶律楚材的意见一向尊重,可是不封,拿什么安抚宗室功臣呢?要知道,金帛给的再多总有花完的时候,而封地领民则是世世代代享用不尽的财富。于是,窝阔台汗只好实行妥协的办法,一方面对亲王贵族分封食邑,一方面又由“朝廷置吏,收其贡赋,岁终颁之, 使勿科征。”同时又允许一些封君自己选派达鲁花赤等官。这样的安排一直持续到忽必烈时代,东西两道的宗王不但原有封地不变,还在中原有了自己的份地。
西道诸王日后随着帝国崩溃而成为一个个独立的蒙古汗国,在日后的世界舞台上无不叱咤风云,而东道诸王似乎除了在忽必烈夺取汗位之时发挥过作用外,进入元朝后似乎都销声匿迹了。而实际上,东道宗王的历史甚至远长于西道宗王衍生出来的国家,直到元朝灭亡,甚至明朝末期,东道宗王的后裔们仍然相当活跃。
他们是隐匿的汗国,而且国祚很长远,虽然不那么风光,但纵向去看历史,也许活下来比风光更为重要。
东道诸王的封地在东北西部草原地区。外兴安岭以南,大兴安岭南北,嫩江流域,以及洮儿河及东流松花江以北地区,是成吉思汗大弟哈撒儿,二弟合赤温(早卒,其子阿勒赤歹承袭王位及份地) 、幼弟贴木哥 、同父异母弟别勒古台四个权势显赫的蒙古亲王的封地。西拉木沦河流域南北,直到今辽西大凌河中游地区,是元朝外戚德薛禅家族和开国功臣木华黎家族等蒙古大贵族的份地。
说他们是“隐匿的汗国”,是因为他们虽没有如西道宗王一般最终彻底的自成体系,但也具有独立国家的相当大的特征。
独立国家要素,其一在于政治是否自主,官吏是否自己委派;其二,经济是否独立,领地内的收入是否自享;其三,司法上是否有独立性,可以自行裁决领地内的法律诉讼;其四,军事上是否自专,有属于自己的军队。
从这四点来看,就知道他们是不是算得上国家了。
其一,封地内的官员宗王皆有自行任免之权。按制度,诸王可自行设置官属,任免官吏,王府统辖下的蒙古民户按照十户、百户、千户的编制设置地方机构。不要说成吉思汗四个弟弟家族,就是比他们低一级的木华黎家族都能在自己的封地内自由派官,“规定千夫长的地方,千夫长规定百夫长的地方,百夫长规定十夫长的地方” ,只需要要将千户的数量和千户官的姓名报告给可汗便可以了。到窝阔台汗时期,因为不断地将中原某些州县作为投下分赐给诸王。依据耶律楚材的建议,新分封的投下情况有所变化,有了例如“遂命各位止设达鲁花赤,朝廷置官吏收其租颁之,非奉诏不得征兵赋” 这样的规定,使得诸王在汉地的投下与在蒙古草原的封地有很大差别,是蒙古诸王领受租税的食邑,但诸王仍有一定的任官权。
到了蒙哥汗时期,为了扭转“群臣擅权,政出多门”的窘境,蒙哥汗大力整顿宗王,“遂颁便益事宜于国中:凡朝廷及诸王滥发牌印、诏旨、宣命,尽收之;诸王驰驿,许乘三马,远行亦不过四;诸王不得擅招民户。” 可这只是对宗王封地外的权力有所限制,并未触及其原有权力。元朝建立后,官制改革,各王府下各设王傅、傅尉(府尉)、司马三个官职,以管理王府内的日常事务,但诸王自行设官属的原则并没有变,委派官员只需要向朝廷打个招呼就可以了——“凡诸王分地与所受汤沐邑, 得自举其人, 以名闻朝廷, 而后授其职” ,“达鲁花赤总管以下诸官属,皆得专任其陪臣,而王(国家) 人不与焉。”
当年苏联是社会主义阵营老大哥时,东欧的小弟们连国家首脑的任免都要看莫斯科的脸色,但也号称主权国家,有属官任免权的东道宗王与之相比,要自由的多了、
其二,封地内的财赋,宗王们皆可自享。诸王对封地内的属民可随意征发各种劳役、兵役,“其民户皆出牛马、车仗、人夫、羊肉、马奶,称为差发。” 汉地的份地虽然不能这么自由,但也享有收取赋税权,其收取赋税的形式被称为“五户丝制”,规定“每二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线、颜色输于官;五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线、颜色输于本位(投下) ”,至元二十年(1283年) ,世祖忽必烈于汉地投下“立拘榷课税所,其长从都省所定,次则王府差设。” 以保证宗王汉地投下的税收。宗王们不向朝廷缴税,而且还向朝廷领受数量惊人的赏赐,按蒙古国制,“新君即位,必赐诸王、驸马、妃主及宿卫官吏金帛” ,每年年末还要以“岁赐”的名义,赐给诸王、驸马以定额金帛。历任大汗和皇帝都要为财政问题头疼,倒是宗王们的封地都是只进不出,日子相当滋润。
其三,各宗王领地的司法也相对独立。蒙古帝国时期和元朝前期,诸王府自设断事官,“诸王之下有罪者,不闻于朝,辄自决遣。” 直到至元二十七年(1290 年) 五月,世祖忽必烈才下诏:“诸王分地之民有讼,王傅与所置监郡同治,无监郡者王傅听之” ,由国家置官与王府官共同处理诸王贵戚封地内的诉讼案件。到仁宗即位后, 才彻底“罢诸王断事官”,将司法权收归中央。
其四,诸王封地拥有大量军队,指挥权平时都归诸王所有。只有遇到对外战争、平定国内叛乱,才征调诸王军队,但往往以诸王贵戚任军队的总统帅和某方面军的统帅。
有了这四条,足以证明,莫说西道宗王,东道宗王们的封地也是存在于帝国当中一个个独立的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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